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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首例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酒后为发泄情绪从高空扔家具
2020年2月6日22点,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某小区20楼某房间室内饮酒后与其妻子发生争吵,王某某为发泄情绪,先后从20楼某室、21楼某室将衣柜门板、凳子等物品从窗口往楼下抛掷,物品掉落于该栋楼前广场及人行道。
从现场视频可见,王某某将多个物品往楼下抛掷,被抛物品落地时发生巨大声响。
2020年2月8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决定对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被告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坠落地点为该地出入口附近的广场人行道,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考量其抛掷物品的楼层较高,物品体积、重量较大,数量较多,情节严重,性质较为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2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
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